当事人 |
丁超,高洋, 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疏勒县利发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158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超,高洋:本院受理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诉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超,高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