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延令,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延令: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延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延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