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卓然,陈建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9391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亮:本院受理原告陆卓然与被告陈建亮(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9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卓然押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被告陈建亮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建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