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胜宁,潘筱笛, 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胜宁、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诉你们以及潘筱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院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