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为松,彭玉枝,郑海炀, 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上海注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新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沪0109执恢928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新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注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为松、彭玉枝、郑海炀: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新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注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为松、彭玉枝、郑海炀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018)沪0109执恢9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变更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