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邱广顺,刘传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15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太平村3组38号刘传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广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传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广顺借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