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海军,吴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海军、吴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