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骆德兵,第三人-赵明月,郭进善,亢新锋,申旎,陈建利, 西安海芋译创艺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陕0113民初23116号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旎、陈建利: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海芋译创艺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德兵,第三人:赵明月、郭进善、亢新锋、申旎、陈建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113民初23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