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弘,杨峰,黄海芳, 北京爱蹦客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989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爱蹦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弘、杨峰与被告黄海芳、北京爱蹦客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黄海芳、北京爱蹦客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66441.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海芳、北京爱蹦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21)渝0112民初49898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