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红建,成城,王海, 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红建、成城、王海: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红建、成城、王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