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陕0117民初414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吉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96132529B):本院受理(2021)陕0117民初4148号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该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泾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