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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思照,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111民初527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本院受理原告陈思照与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思照支付货款34645元;二、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思照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4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048元,原告陈思照已预交。现由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共同承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陈思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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