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思照,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1民初52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本院受理原告陈思照与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思照支付货款34645元;二、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思照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4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048元,原告陈思照已预交。现由被告蒋永铭、蒋丽红、陈丰高共同承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陈思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