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小丽,杨远山,何庆荣,酉阳县美高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丽、杨远山、何庆荣、酉阳县美高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核张小丽、杨远山、何庆荣、酉阳县美高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5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