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贵夏学军,刘强,肖健康,夏学军, 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21201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与被告贵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13民初21201号。因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请:1.判令被告1、2、3、4、5、6立即在第三人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欠付原告款项(即贷款本金14152000元,截止2021年9月7日的所欠利息 2414112.25元、所欠罚息6033.13元、所欠复利64400.86元;并支付自2021 年9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41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 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241411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的复利,利随 本清)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