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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贵夏学军,刘强,肖健康,夏学军, 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13民初2120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与被告贵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13民初21201号。因夏学军,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强,肖健康,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请:1.判令被告1、2、3、4、5、6立即在第三人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欠付原告款项(即贷款本金14152000元,截止2021年9月7日的所欠利息 2414112.25元、所欠罚息6033.13元、所欠复利64400.86元;并支付自2021 年9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41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 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241411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的复利,利随 本清)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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