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施忠祥,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353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忠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3533号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施忠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