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姚露明,艾天国,艾天林,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重庆豪迈物流有限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4593号 |
案由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艾天国、艾天林: 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4593号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露明、重庆豪迈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艾天国、艾天林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点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