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瑞珍,廖金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金鹏: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珍与被告廖金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嵩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