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仰军,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知民初3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仰军: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仰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第3362447号、第3244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贾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