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鄂72民初393号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海事法院 |
内容 |
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均就(2021)鄂7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