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宾馆有限公司 ,重庆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年渝0103民初3997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诉重庆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年渝0103民初39972号,因受送达人重庆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