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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德清,郭捷,龚成兰,毛渝萍,重庆龙商启鼎投资中心, 重庆龙商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商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36326号,(2020)渝0103执7494号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捷,龚成兰,毛渝萍,重庆龙商启鼎投资中心,重庆龙商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德清诉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36326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追加被告郭捷,龚成兰,毛渝萍作为(2020)渝0103执749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对第三人重庆龙商启鼎投资中心(有限合同),重庆龙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龙商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的债务本息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龚成兰在29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毛渝萍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郭捷在9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第二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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