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玉宝,闫英,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1136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宝、闫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1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由被告曹玉宝、闫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696.7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曹玉宝、闫英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闫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