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宣亚,刘建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115房地证2014字第00247号,(2022)渝0112民初11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宣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宣亚、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刘宣亚、刘建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6425.83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11月17日的利息6367.64元、罚息56.74元(合计482850.21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宣亚、刘建华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476425.83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6367.64元为基数,均按照5年期以上LPR+59BPs后上浮30%再上浮3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刘宣亚、刘建华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9528.52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宣亚提供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4层跃下-11(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0024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22)渝0112民初1194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