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尹玉成,张新丽,李扬,顾天喜,蔡如平,许燕如,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玉成、连云港普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新丽、李扬、顾天喜、蔡如平、许燕如: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