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志光,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抚州市惠通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1002民初814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光、抚州市惠通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1002民初8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审判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