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浩锋, 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1027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91610113735064160U)、西安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91610104698618012F):本院受理胡浩锋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16民初1027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