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志君,黄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熊志君诉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志君偿还借款38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88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从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