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盛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盛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桂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