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自贡市丰之源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县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自贡市丰之源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水县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诉被告自贡市丰之源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