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泳慷,朱建华,张光超,马金兵,赵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何泳慷诉被告朱建华、张光超、马金兵、赵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