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焕文,陈强,李徐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王焕文与被告陈强、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强、李徐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强、李徐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