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昌福,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昌福: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