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明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明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五条禁令、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广益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