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隆洪波,经小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5民初67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渝0115民初677号经小美:本院受理原告隆洪波与被告经小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5天某400元/天合计租车费用18000元;(按4S店修车截止时间计算2021.04.07-2021.05.22,共计45天);2、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折旧费用10695元(按购车发票金额213900元某5%计算);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区第4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