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成伟,刘意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41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意骞:本院受理杨成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14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意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成伟借款本金13222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30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30600元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借款利息。驳回原告杨成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040元,公告费2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杨成伟承担;余下案件受理费2934元与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意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