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向荣,张林林, 南通恒诺货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2253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恒诺货运有限公司、张林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向荣与被告南通恒诺货运有限公司、张林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2253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