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长明,董乐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0681民初2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乐华:本院受理原告江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赣068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