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童辉德, 江西蓝海云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蓝海云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辉德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