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源,吴国腾,红上保信南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略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红上保信南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安鲲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源、吴国腾、红上保信南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鲲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略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源、吴国腾、红上保信南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鲲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贡政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18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