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芸,董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杰:本院受理陈芸诉董杰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7月5日上午9时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