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第三人-,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融泰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 ,南京睢裕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原告南京融泰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与第三人南京睢裕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马山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