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陕西分公司,张睿,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中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陕05民初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睿: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陕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56849.12元及利息(利息以7556849.1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77元,由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7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睿共同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