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兴,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