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龙方均,胡绍华,邓丽明, 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91500112MA5XECQU6D),胡绍华(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龙方均与被告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绍华,邓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