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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龙方均,胡绍华,邓丽明, 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91500112MA5XECQU6D),胡绍华(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龙方均与被告重庆市顺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绍华,邓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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