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悟县液化石油气公司华大百货商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恒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1999)济中法执经字第127-3号,(2021)鲁执监15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恒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液化石油气公司华大百货商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武汉恒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液化石油气公司华大百货商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济中法执经字第12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已立案审查。本院已以(2021)鲁执监155号执行裁定书决定驳回。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执监1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