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 ,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 ,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腾退占用的约1500平方米的厂房,并恢复原状;2、判令两被告支付厂房租金314370.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