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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腾退占用的约1500平方米的厂房,并恢复原状;2、判令两被告支付厂房租金314370.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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