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戴茂印,上海冶金炉料公司, 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鲁0402民再7号,枣检民监[2021]37040000177号,2021鲁04民抗16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冶金炉料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戴茂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受理,案号是(2022)鲁0402民再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枣检民监[2021]37040000177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4民抗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423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