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德军,张建华, 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苏0312民初10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上诉人要求:1、撤销(2021)苏03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