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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德军,张建华, 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0312民初10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上诉人要求:1、撤销(2021)苏03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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