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明祥,陈珠容,高峰,高旭,高明建,余传仕,余传钦,高明英,高细妹,高明月,高杨,高仁奉,张桃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融江镜集用(1992)字第06044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明建、余传仕、余传钦、高细妹、高明月、高杨:本院受理原告高明祥诉被告陈珠容、高峰、高旭、高明建、余传仕、余传钦、高明英、高细妹、高明月、高杨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高明祥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确认坐落于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下和洋地号为1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融江镜集用(1992)字第06044号的房屋为高仁奉、张桃宋的遗产(价值约为8万元);二、依法判决上述遗产的八分之一由原告继承;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海口人民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