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军,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5组42号刘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副本,其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3028.9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3028.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二、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三、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开州区人民法院温泉法庭(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荣发街)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